談談借名登記
借名登記契約,在實務上是相當常見的,係指當事人約定,由一方向他方借名,以供一方將其財產移轉於該他方之名義,或由一方使第三人移轉財產於該他方名義。例如:甲經乙同意,以乙之名義在丙銀行開設存款帳戶,而日後均由甲逕行在該存款帳戶存、提款。又,甲與乙約定,由甲將其向第三人購買的不動產或股票等等之財產,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之名下,而仍由甲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
在實務上認為借名登記契約:
1.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,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,若其內容不違反強制、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,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,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。
2. 於當事人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,多半係有意規避相關法律適用,但不必當然視之為「脫法行為」而認一概無效,而應就相關個案解釋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意。
3. 出名者在名義上,多半就是標的財產之所有人或權利人,在一般人僅得從形式上認定財產歸屬的情況下,出名者就該財產為處分而有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時,「對借名者而言,即屬無權處分,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,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,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,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,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。」
在法院實務上,關於借名登記契約的爭執,通常是在雙方之間的關係是贈與、信託還是單純的借名登記,這常常是在買房子登記在配偶或是子女的名下,當彼此之間感情發生變化,想要把房子要回來時,就會爭執到底是贈與還是借名登記。其實這些問題不僅僅會發生在夫妻、父母子女間的財產爭執上,由於借名登記的原因往往有避稅、分散持股、分散營業風險等等不一而足的考量,因此,雖說最好能夠事前在彼此間有書面協議白紙黑字寫清楚,但在人情世故之下,也往往難以如願,在這樣的情況下,為了避免日後的麻煩,首先就要考慮採用借名登記的必要,再其次,才是考慮如何降低風險。 |